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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5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北京万通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万通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5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通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外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岳慧,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晓菲,女,北京万通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梅,女,北京万通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二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602室。法定代表人:钱宇,董事长。���托诉讼代理人:祁珊珊,女,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北京万通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万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黄金假日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仅需向黄金假日公司提供涉讼房屋的《房屋登记表》、《房地平面图》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宗地登记表复印件;诉讼费由黄金假日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且未准确表达我公司的答辩意见,我公司只能提供“房地平面图”,而无法提供名称为“户型图”的文件;《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并未明确规定办理房屋所有���转移登记需要提交宗地登记表,故我公司无需提供宗地登记表。一审判决将我公司辩称部分表述为同意提供户型图,该表述与我公司在一审的答辩不一致。黄金假日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万通公司的上诉请求。黄金假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万通公司提供涉讼房屋的北京市房屋登记表、北京市宗地登记表和户型图,2、由万通公司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5年8月4日,黄金假日公司与万通公司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黄金假日公司购买了万通新世界广场A602单元房屋(即涉讼房屋)。上述《预售契约》已办理预售登记。黄金假日公司已经交付购房款,万通公司已将黄金假日公司所购房屋交付给黄金假日公司。一审法院向国土资源局西城分局咨询办理产权证所需手续,得到答复为:办理产权证需要提供北京市房屋登记表、北京市宗地登记表及户型图。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预售契约、民事判决书、房屋平面图复印件、北京市房屋登记表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黄金假日公司与万通公司于1995年签订的预售契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黄金假日公司与万通公司双方已将给付购房款及交付房屋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万通公司协助黄金假日公司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为预售契约的附随义务,万通公司应当向黄金假日公司出示办理产权证所需的相关文件。据此,判决: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万通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602单元房屋的北京市房屋登记表、北京市宗地登记表及户型图的复印件给付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查,万通公司在一审庭审时答辩称:“我方认为办理房产证只需要提供房屋登记表和房地平面图。原告所述北京市宗地登记表在办理产权证过程中是不需要提供的。另外原告所述户型图就是房地平面图。办理产权证的时候,就没有叫关于户型图的材料。因此我方同意提供涉案房屋的北京市房屋登记表和户型图。”,经询,万通公司认为房地平面图就是户型图,黄金假日公司亦认可户型图就是房地平面图。因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确认户型图就是房地平面图,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所签预售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黄金假日公司交付了购房款,万通公司亦应向黄金假日公司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的相关文件,经一审法院向相关政府主管机构核实,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提供北京市房屋登记表、北京市宗地登记表及户型图,故一审法院判令万通公司向黄金假日公司交付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并无不当。万通公司所持其公司无需提供宗地登记表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万通公司上诉主张其公司只能提供“房地平面图”,而无法提供名称为“户型图”的文件一节,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陈述,房地平面图即为户型图,只是叫法不同,实际指向是一致的。故一审判令万通公司交付户型图复印件,亦无不当。综上所述,万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万通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佳审判员 王金龙审判员 霍翠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辰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