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桂样梅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桂样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20号罪犯桂样梅,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08)厦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桂样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以(2013)榕刑执第22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8月1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0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桂样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桂样梅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2400元,其中前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8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600元。本院认为,罪犯桂样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桂样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桂样梅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桂样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6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