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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4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妙昌、龚懿芬等与杨景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妙昌,龚懿芬,杨景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4782号之一原告:杨妙昌,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龚懿芬,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杨妙昌的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秋,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杨景宇,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杨妙昌、龚懿芬诉被告杨景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杨妙昌、龚懿芬于2017年7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妙昌、龚懿芬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妙昌、龚懿芬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19元,保全费2258元,合计15977元,由原告杨妙昌、龚懿芬负担。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阳伟萍陈少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