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明浩与冷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浩,冷广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181号原告:杨明浩。被告:冷广生。本院审理的原告杨明浩与被告冷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明浩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浩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浩撤回对被告冷广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明浩负担。审判员 刘书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雒李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