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曹红喜与钱善勤、钱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红喜,钱善勤,钱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757号原告:曹红喜,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东台市汉唐百草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东台市,现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祥,东台市梁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善勤,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私营老板,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钱科鹏,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私营老板,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曹红喜与被告钱善勤、钱科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曹红喜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红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红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曹红喜负担。审判员 祝 菁二○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