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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9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无锡莫莱斯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科斯佳压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莫莱斯柯贸易有限公司,南京科斯佳压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9153号原告:无锡莫莱斯柯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87835169W),住所地在无锡市新区龙山路2-18-1201、1209、1210。法定代表人:小田英次郎(ODAEIJIRO),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仲明锁,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科斯佳压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8350714Q),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丹阳社区崇文街9号。法定代表人:朱瑞国,总经理。原告无锡莫莱斯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莱斯柯公司)诉被告南京科斯佳压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斯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雨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莱斯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仲明锁、被告科斯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瑞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莱斯柯公司诉称:2016年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科斯佳公司多次向其购买脱模剂,双方于2017年5月5日对账,科斯佳公司确认欠其货款54800元,该部分货款其已经向科斯佳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科斯佳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未支付此款,故诉至法院,要求科斯佳公司支付所欠货款54800元。被告科斯佳公司辩称:其对原告莫莱斯柯公司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没有异议,但其公司确系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该款项,准备申请破产。经审理查明:被告科斯佳公司于2016年至2017年4月期间向原告莫莱斯柯公司购买脱模剂。2017年5月5日,科斯佳公司在莫莱斯柯公司出具的应收账款催款函回执上盖章确认,截止至2017年4月30日,科斯佳公司尚欠莫莱斯柯公司货款54800元。以上事实,有应收账款催收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科斯佳公司向原告莫莱斯柯公司购买脱模剂,尚欠货款54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莫莱斯柯公司的要求科斯佳公司支付货款54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科斯佳压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无锡莫莱斯柯贸易有限公司价款548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元,由被告科斯佳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开户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审判员  张雨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