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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4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锋与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巴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巴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4462号之一原告:陈锋,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县139号汇得阳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17551205D。法定代表人:叶国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川,男,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重庆巴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2号江南华都小区5号楼(负二层1-6、负一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6159428J。法定代表人:郑亮,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硕,男,重庆巴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陈锋与被告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巴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陈锋于2017年7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锋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锋撤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计224元,由原告陈锋负担。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蕾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