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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卧龙镇掘力挖掘机配件商店与宁城县东兴铁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卧龙镇掘力挖掘机配件商店,宁城县东兴铁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985号原告:平泉县卧龙镇掘力挖掘机配件商店。住所地:平泉县卧龙镇承德华北物流中心D3-301。经营者:任作武。被告:宁城县东兴铁选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甸子镇二道营子村。法定代表人:张国胜,经理。平泉县卧龙镇掘力挖掘机配件商店与宁城县东兴铁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平泉县卧龙镇掘力挖掘机配件商店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泉县卧龙镇掘力挖掘机配件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859元,减半收取计929元,由平泉县卧龙镇掘力挖掘机配件商店负担。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XX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