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申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卫中禹卫之生等与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龙坝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卫中禹,卫中田,卫之生,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龙坝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申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卫中禹,男,194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燃,重庆市万州区龙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卫中田,男,194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燃,重庆市万州区龙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卫之生,男,193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燃,重庆市万州区龙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龙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负责人:邵万益,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卫中禹、卫中田、卫之生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龙坝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坝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卫中禹、卫中田、卫之生申请再审称,三人出资修路是客观事实,龙坝村民委员会将五保户居住点修建在路上使整条道路阻断不能通行,导致承包户将公路挖毁进行耕种而使公路废弃,龙坝村民委员会必须恢复全部公路而不只是占用的那一段。因村委会阻断公路致使三人旧屋的材料无法运出,造成财产损失和修公路的投资损失,村委会对此具有直接过错。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驳回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撤销原判,进行再审。龙坝村民委员会提交意见称,修建的这条公路土地是集体土地,三申请人因对这条路的需要更迫切而出资出力更多一些。后来因高山移民建了新农村居民点,村委会在占用这条路修五保户居民点时路已经废弃了。为了村里的发展,村委会也在考虑重新选址修建五保户居民点,也在想办法将损毁的这条路恢复。几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不应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卫中禹、卫中田、卫之生三人投资修建简易道路的目的是为生产居住便于通行,而龙坝村民委员会修建五保户居民点占用了部分道路而导致该道路通行受阻,故龙坝村民委员会应排除妨碍恢复通行。本案一审庭审中龙坝村民委员会表示愿意改道完善道路通行条件,从而排除妨碍。经实地勘验,原审认为龙坝村民委员会的解决方案符合本案处理方式,因此向卫中禹、卫中田、卫之生进行释明是否对要求龙坝村民委员会赔偿修路投资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进行变更,但三人坚持不予变更。故原审针对卫中禹、卫中田、卫之生的诉求认为其主张的投资损失举证不充分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卫中禹、卫中田、卫之生在申请再审时提出龙坝村民委员会因修五保户居民点致道路无法通行而废弃,龙坝村民委员会必须恢复全部公路而不只是占用的那一段。因三人在原审中并未变更诉求对此进行主张,该申请再审事由超出原审诉求,本院不予审查。对于卫中禹、卫中田、卫之生申请再审认为因道路受阻导致旧屋的材料无法运出造成的财产损失,其在原审亦未主张,故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本院亦不予审查。因此,卫中禹、卫中田、卫之生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的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卫中禹、卫中田、卫之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卫中禹、卫中田、卫之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冉世均审判员 徐万祥审判员 黄晓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冉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