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6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宁刚与周敬华、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刚,周敬华,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安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191号原告:宁刚,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周敬华,男,1964年9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安丘支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委托代理人:刘峻鸣,汉族,1989年12月6日生,住山东省高密市,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刚与被告周敬华、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刚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敬华、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安丘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刚撤回对被告周敬华、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安丘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联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相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