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禅金上与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禅金上,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55号申请执行人禅金上,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禅金上与被执行人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禅金上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吉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