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衡洪亮与祝一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洪亮,祝一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民初1803号原告:衡洪亮,男,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四川省盐亭县村民,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祝一平,男,汉族,1990年8月4日出生,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衡洪亮诉被告祝一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洪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祝一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衡洪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被告与原告经过多次协商,由原告为被告装修西钢魔幻网咖,总价420000元,由于快到春节,协商先完成室内装修,门头年后装修,被告先支付100000元,我方在节前完成室内工程并垫付了绿植等费用,但被告合计支付了65000元,承诺其他款项三月份支付,但由于被告原因一直没有支付给我方款项。2016年8月经协商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6年12月15日还款,并将其欠款减至300000元整,到期后经催要,被告仍不还款,故诉至法院主张权利。被告祝一平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原、被告口头协议由原告装修被告位于西钢的房屋一套,室内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协商被告祝一平于2016年8月25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祝一平2016年2月份欠衡洪亮现金300000元,承诺于2016年12月15日之前归还100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归还200000元,如违约按每天1000元支付违约金,并支付从2016年2月到还清的银行同期利息,欠款人署名:祝一平。欠条出具后被告仍未依约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协议由原告承揽被告的装修工程,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履行约定义务,原告已依约进行施工,但由于被告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违反了口头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由被告祝一平出具欠条一份,对拖欠装修款数额进行了确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祝一平支付装修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违约金为50000元,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应诉讼费,故对该项诉求本院不作处理。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祝一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衡洪亮支付装修款3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祝一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陈爽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陈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