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黄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黄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671348-2。负责人张东,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翠、关绍静,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黄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琪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