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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沙市老友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沙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老友投资有限公司,长沙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1255号原告长沙市老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7号东成大厦1601房。法定代表人吴安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长沙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179号长沙铁路科调大楼307房。法定代表人罗志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老友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212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老友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长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2123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燕璋人民陪审员  罗亚利人民陪审员  谢国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珊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