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福建省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东阳、黄玉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东阳,黄玉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778号原告:福建省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惠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1771919B。法定代表人:郭修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竞忠、黄惠婷,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东阳,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黄玉霞,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住所地惠安县世纪大道西侧体育中心旁广海•新景城第一幢一层SC1号房及二层BG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856235819Q。代表人:欧阳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男,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该支行职员。原告福建省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东阳、黄玉霞、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福建省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清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少萍速录员 张云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