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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8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左晖与任柏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晖,任柏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914号原告:左晖,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代友,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柏仲,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左晖与被告任柏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左晖诉称,2015年5月29日和2015年6月2日,原告分两次共借款2147000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现起诉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147000元,并以欠付的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以欠付的本金114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被告任柏仲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不在本院辖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谷 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