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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8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文俊与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俊,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227号原告:王文俊,男,1942年4月20日,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22号楼5层618室。法定代表人:冯康曾,董事长。被告: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北路水榭花园2-803。负责人:谢援军,副总经理。原告王文俊与被告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文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