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弗朗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西派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弗朗电气有限公司,安徽省西派瑞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757号原告:弗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黄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94353988Q。法定代表人:张向彬。委托代理人:叶佳,浙江泽大(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西派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元疃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0830030Q。法定代表人:杨学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弗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西派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弗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907元,由原告弗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旭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