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无棣县支行、王景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无棣县支行,王景尧,曹淑梅,李世亮,吴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无棣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孙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景尧,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曹淑梅,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世亮,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吴明松,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2015)棣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无棣县支行与王景尧、曹淑梅、李世亮、吴明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9696.57元及利息,已经执行标的0元,剩余款39696.57元未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高文元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咏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