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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阮启麟、袁惠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阮启麟,袁惠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70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泳敏,该公司员工。被告:阮启麟。被告:袁惠全。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诉被告阮启麟、袁惠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阮启麟、袁惠全的起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剑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嘉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