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4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夏杰与被告高博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杰,高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561号原告:夏杰,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凌,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博,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杰与被告高博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