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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夏杰与被告高博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杰,高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561号原告:夏杰,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凌,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博,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杰与被告高博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