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国强与王建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国强,王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93号申请人:胡国强,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王建强,男,年龄不详,汉族,住赤峰市喀喇沁旗。申请人胡国强与被申请人王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