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吴江市绿洲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与苏州德顺印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德顺印染有限公司,吴江市绿洲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德顺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东南区李家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林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绿洲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蒋金根。上诉人苏州德顺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市绿洲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15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德顺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争议标的为绿洲公司要求德顺公司支付货款,故接收货币一方系绿洲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绿洲公司所在地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德顺公司的住所地为苏州工业园区娄葑东南区李家工业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因此,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德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水娟审判员 蒋毅颖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