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钟世全、陈贻平、冯旭与被执行人郑跃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世全,陈贻平,冯旭,郑跃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执57号申请执行人钟世全,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申请执行人陈贻平,女,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申请执行人冯旭,男,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中专文化,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郑跃勇,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钟世全、陈贻平、冯旭申请执行郑跃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2017)川03执57号】。因被执行人居住地在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水井村6组5号。为有利于执行,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3执57号钟世全、陈贻平、冯旭申请执行郑跃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由大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胜审判员 舒 慧审判员 欧阳干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航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