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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耀群与吴耀良、吴耀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耀群,吴耀良,吴耀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277号原告:吴耀群,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法定代理人:宿松县二郎镇铜铃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吴新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吴耀良,男,196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吴耀文,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吴耀群与被告吴耀良、吴耀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吴耀群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耀群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耀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耀群负担。审 判 长  朱张记代理审判员  刘 炳人民陪审员  石健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洪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