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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4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山嘉博瑞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联通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嘉博瑞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联通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4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山嘉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黄山市岩寺镇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004669453946A(1-1)。法定代表人:毕云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姣姣,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河南联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南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57114958F。法定代表人:田春梅。申请执行人黄山嘉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联通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皖1004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货款本金1851108.9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77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1069元,先期河南联通铝业有限公司付款81703.64元,剩余本金1769405.29元,执行到位诉讼费6607元,保全费0元,未执行到位货款本金1769405.29元及利息,诉讼费416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1069元。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及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黄山嘉博瑞科技有限公司反馈了上述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黄山嘉博瑞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但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河南联通铝业有限公司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黄山嘉博瑞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004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佳媚代理审判员  庄 翊代理审判员  余泽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