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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刑更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寇波强奸罪、强奸罪、故意毁坏财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刑更219号罪犯寇波,男,生于1986年10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苍溪县人,现在四川省绵阳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2)苍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寇波犯强奸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刑满日期:2026年01月2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绵阳监狱于2017年07月0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获得5个表扬。罚金、民事赔偿已全额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寇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寇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5年0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人民陪审员  王培兵人民陪审员  王晓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牛 仙书 记 员  侯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