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3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谭建贞与西安高峰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贞,西安高峰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3030号原告谭建贞,女,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被告西安高峰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钊,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建贞与被告西安高峰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建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宫美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一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