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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4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韦忠石、韦引香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忠石,韦引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4执25号申请人韦忠石,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引香,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韦忠石与被执行人韦引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韦引香已自动履行相应的债务,申请人本次申请的金钱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桂1324执2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扬审判员 潘发源审判员 黄守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