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贾庆勇与贾祥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贾某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2864号原告:贾某,男,1960年12月21出生,汉族,务农,住邹城市被告:贾某帅,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邹城市。案由:物权保护纠纷原告贾某与被告贾某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亚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