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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贾庆勇与贾祥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贾某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2864号原告:贾某,男,1960年12月21出生,汉族,务农,住邹城市被告:贾某帅,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邹城市。案由:物权保护纠纷原告贾某与被告贾某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亚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