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执异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朱玉花、胡俊清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清,张志强,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执异156号案外人朱玉花,女,汉族,1970年12月14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板桥镇河沿张行政村河沿张村。申请执行人胡俊清,男,汉族,1982年11月10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姚集乡范楼村*组。委托代理人王亚龙,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志强,男,汉族,1956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26号楼1单元6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建设南路。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经理。本院在执行胡俊清与张志强、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朱玉花于2017年7月4日对本院查封的位于太康县财鑫路西侧太康县第一农贸市场5#楼020302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朱玉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朱玉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朱玉花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张淮滨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李全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