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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艳与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余干县十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余干县十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941号原告:李艳,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开发区长江路118号。法定代表人:丹阿曼,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余干县十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法定代表人:万学燕,执行董事。原告李艳诉被告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余干县十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XX平人民陪审员  江高梦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紫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