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与戴弘轩行政非诉案由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戴弘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3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法定代表人谢进,区长。委托代理人张镜文,男。委托代理人张乐,男。被执行人戴弘轩,男。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戴弘轩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7日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撤回对被执行人戴弘轩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徐军强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