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凯与余林元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凯,余林元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453号原告:郭凯,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余林元,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郭凯与被告余林元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郭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凯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郭凯负担。审判员 赵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