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保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43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韩某某、李某某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本案保全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43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陈平道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卓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