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3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郑兴贵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兴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3刑初214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兴贵,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昆明市东川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兴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宏伟、被告人郑兴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郑兴贵醉酒后驾驶云A×××××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昆明市东川区桂苑街与古铜路交叉北口处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兴贵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兴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兴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现场酒精呼吸检测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案件照片;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强制保险标志、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指派书、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昆东公司[2017]毒检字第056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被告人郑兴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兴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兴贵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综合考虑被告人郑兴贵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兴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德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