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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负责人:楼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被执行人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463号。截止执行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54105.13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35元,申请执行费223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已对被执行人孙某某位于XX市XX区XX路房产一套进行处置,但目前尚能变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待上述财产能变现处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46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宝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