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燕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燕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965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富文路8号3幢304室。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玲,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风军,男,该公司职工。被告:黄燕兰,女,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燕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文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潘阿鸿书 记 员 高雨馨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