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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孙燕与张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燕,张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2民初1936号原告:孙燕,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郑海龙,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立家,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张傲,女,汉族,1992年7月23日,回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赵士德,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燕诉被告张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燕及委托代理人郑海龙、邱立家,被告张傲及委托代理人赵士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傲返还原告孙燕的投资理财款670000元及收益;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孙燕与张傲是婆媳关系。张傲有个同学叫赵曼在徽××银行××状元街支行工作,因赵曼在银行有拉存款任务于是在2017年1月经被告张傲的介绍和赵曼的推介下我在该行做了两笔理财产品。因之前孙燕在该行没有做过理财产品,没有风险评估,而被告张傲在该行做过理财,故该两笔理财产品均是以被告张傲的名义在该行办理的相关手续,其中在2017年1月1日孙燕交给被告张傲7万元现金在该行购买一笔理财产品(产品名称是元旦专属一期);2017年1月10日孙燕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60万元,在该行又购买了一笔理财产品(产品名称为创赢系列91天),现该两笔理财产品均已到期,本息也均已还返至被告张傲在该行办理理财时的银行账户,这时被告张傲理应将上述两笔理财产品的本息还返给孙燕,期间孙燕曾数次要求被告还返其投资理财款和收益,然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而不还并意图据为己有。张傲在庭审中的辩解意见:张傲与孙燕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更不存在归还所谓借款的法律义务;购买第一笔理财产品的7万元是我自己的钱,孙燕转账的60万元到张傲帐户,是家庭成员之间对家庭共同经营收入的分配;原告孙燕无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孙燕与张傲是婆媳关系。原告孙燕经被告张傲的介绍和在徽××银行××状元街支行工作的张傲同学赵曼的推介下,以被告张傲的名义在该行办理的相关手续,购买了两笔理财产品。其中,被告张傲在2017年1月1日在该行购买7万元的一笔理财产品(产品名称是元旦专属一期);2017年1月10日,原告孙燕通过账号为62×××71徽商银行卡向被告张傲持有的账号为62×××25徽商银行卡转款1笔,金额为60万元,被告张傲用此款在该行又购买了一笔理财产品(产品名称为创赢系列91天)。现该两笔理财产品均已到期,两笔理财款已返还至被告张傲在该行办理理财时的银行账号为62×××25上。2017年4月起,原告孙燕数次要求被告张傲返还上述款项未果。2017年原告孙燕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起诉,2017年6月2日本院以(2017)皖0422民初1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孙燕撤回起诉。同年6月6日,原告孙燕以不当得利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由身份证、本院(2017)皖0422民初1197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笔录、民事答辩状、本院(2017)皖0422民初119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通过银行卡汇款给被告的交易凭证、购买理财产品明细单、证人所做证言的光盘、公某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被告系婆媳关系,原告转款给被告时,并未明确表示赠与或家庭收入分配,而是基于让被告在银行为其购买理财产品的目的应被告的要求转款。故被告占有原告的款项无法律依据,因此,依法应予返还。对于原告交给被告7万元现金在该行购买一笔理财产品,因原告未举示相关的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系原告所有,被告亦不予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返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0万理财产品收益的请求,因原告未提出证据证明60万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多少,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孙燕600000元;二、驳回原告孙燕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孙燕负担1550元,张傲负担3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家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惠文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