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包金花与刘娜仁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金花,刘娜仁图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2363号原告:包金花,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被告:刘娜仁图雅,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退休教师。原告包金花诉被告刘娜仁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金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娜仁图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包金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刘娜仁图雅给付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给付相应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2016年9月5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口头约定短期借款,未约定利息。经原告催要未果,被告外出无法联系,遂诉至法院。被告刘娜仁图雅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2016年9月5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口头约定短期借款,未约定利息,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两枚借据。2017年4月被告丈夫去世,处理完丧事后外出,现无法联系。原告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举的借据两枚和阿拉达尔图嘎查出具的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包金花与被告刘娜仁图雅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付欠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其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娜仁图雅在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包金花人民币60000.00元,此款自2017年4月26日起按0.5%的月利率加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柳忠伟审判员万丽丽人民陪审员朝勒门其其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包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