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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8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江国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国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850号之一被执行人:江国欣,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粤01刑初77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江国欣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因被执行人江国欣未按判决上缴罚金,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山村村委会调查,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车牌为粤A×××××丰田牌小汽车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8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卓江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宇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