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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169号原告:王某,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萧男,男,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