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169号原告:王某,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萧男,男,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