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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与大连天吉达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民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大连天吉达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民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尚义,赵景荣,华世天润(大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瑞隆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致信投资有限公司,大连盛世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赵景霞,黄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初247号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18号。负责人:张堃,系该支行行长。被告:大连天吉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新生巷8号2层4号。法定代表人:高尚义。被告:深圳市民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证市福田保税区绒花路长平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丽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尚义,男,汉族,1952年3月15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身份号码:×××。被告:赵景荣,女,汉族,1952年9月16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身份号码:×××。被告:华世天润(大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27号3层303室。法定代表人:初建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大连瑞隆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27号。法定代表人:赵景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大连致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27号。诉讼代表人:郭仁利,系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被告:大连盛世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功成街4号。法定代表人:高尚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景霞,女,汉族,1962年8月15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身份号码:×××。被告:黄鹏,男,汉族,1962年8月25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诉被告大连天吉达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民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尚义、赵景荣、华世天润(大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瑞隆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致信投资有限公司、大连盛世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赵景霞、黄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大连天吉达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民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尚义、赵景荣、华世天润(大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瑞隆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盛世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赵景霞、黄鹏银行存款406728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担保书》,如果查封错误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保证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连天吉达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民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尚义、赵景荣、华世天润(大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瑞隆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盛世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赵景霞、黄鹏银行存款406728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被查封财产未经本院书面许可,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出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吴义军审判员王歆审判员卢宏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尚书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