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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余姚市东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育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东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育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294号原告:余姚市东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新建北路110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404817878。法定代表人:汤巧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渠,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育芽,男,汉族,成年,住余姚市。原告余姚市东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育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余姚市东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姚市东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晓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沈 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