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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贞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59号罪犯陈贞,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石阡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陈贞等三被告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05元及其他经济损失;责令三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念琴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2017年2月28日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No:02649406)。监狱建议将罪犯陈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贞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