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4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初金昌与时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金昌,时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初金昌。被执行人时丹,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初金昌与被执行人时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时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初金昌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6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初金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被告时丹负担。”法律文书于2016年9月26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时丹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初金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全部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初金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馨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