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8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锦屏县人民法院与吴运柏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屏县人民法院,吴运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7)黔2628执45号申请执行人锦屏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龙世德,系锦屏县人民法院院长。被执行人吴运柏,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侗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屏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吴运柏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移送本院立案庭立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2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吴运柏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向锦屏县人民法院支付人民币3000.00元;2、交纳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运柏尚在监狱服刑,经“四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在锦屏县城无房产登记。2017年2月6日,经本院向被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表示家庭困难,无能力交纳罚金;2月22日,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妻子王明金调查,王明金也表示家庭困难,无能力帮助吴运柏交纳罚金。后本院到锦屏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调查,吴运柏户属低保贫困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运柏经本院“四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吴运柏现尚在监狱服刑,无能力履行,其妻王明金也无能力帮助吴运柏交纳罚金,且吴运柏属低保贫困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光全审判员 黄光屏审判员 欧昌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清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