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邵容容与宋雪会 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容容,宋雪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90号申请人邵容容,女,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宋雪会,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邵容容与被执行人宋雪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6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宋雪会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本案中涉及车辆的下落,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绛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6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具体地址和该车下落,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磊执行员 李博琪执行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科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