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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9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仲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仲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9890号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金信花园B幢5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吴立军,总经理。被告:洪仲饶,男,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洪仲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爱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洪仲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刘爱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