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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乔斌、青岛海然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斌,青岛海然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897号申请人:乔斌,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海然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高云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乔斌与被执行人高云兰合作经营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75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2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行过付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11执188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封 伟 关注公众号“”